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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伪保密印刷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1999号
原告河南省防伪保密印刷公司(河南省邮电印刷厂),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066C。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委托代理人庞卫欣,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春盈,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3740740151C。
法定代表人杨志波。
原告河南省防伪保密印刷公司(河南省邮电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洛阳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刷公司委托代理人庞卫欣、陈春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农村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刷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洛阳西工区土地证印制合同。由原告印刷公司负责目标项目洛阳西工区土地证之印刷制作工作,(印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规格167*240,数量3500本,单价3.9元,总价款136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印刷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而被告洛阳农村局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印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洛阳农村局返还欠款13650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17650元;2、由被告洛阳农村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农村局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印刷公司(乙方)与被告洛阳农村局(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就农村土地证印刷事宜达成协议:产品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规格(mm)167*240,数量3500本,单价3.9元,总价13650元;因逾期支付货款造成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到货后1周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产品适量合格。
原告印刷公司提交《成品入库单》及装箱发货的照片各一份,显示:单位名称洛阳西工区农业农村办公室,产品名称西工区土地土地证加印,入库数量0.3500,入库箱数18。原告印刷公司提交其与“西工业土地证杨丽红”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日收到货物。
原告印刷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与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代理费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洛阳农村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印刷公司依约向被告洛阳农村局交付货物,被告洛阳农村局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印刷公司主张被告洛阳农村局支付货款136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印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防伪保密印刷公司(河南省邮电印刷厂)货款13650元及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农村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