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1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066C。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87656941M(1-1)。
法定代表人:董芙蓉,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豫148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无证券。
三、将被执行人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原路东,南环路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层产房一套予以查封。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张海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