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1876号
原告: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066C。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盈,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87656941M。
法定代表人:董芙蓉,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因原告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原告河南省邮电科技有限公司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