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松柏全屋定制有限责任公司

那曲地区松柏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富晋天维信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21民初1098号
原告那曲地区松柏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晋天维信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那曲地区松柏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曲地区松柏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曲地区松柏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50,减半收取计556.25元,由原告那曲地区松柏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普布次仁 审判员 仁青拉姆 审判员 德庆卓嘎
书记员 仁增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