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920号
原告:北京长荣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16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耐科斯特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3-824室。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长荣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耐科斯特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现原告北京长荣兴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长荣兴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荣兴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