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03民初557号
原告:阿拉尔市强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农场职工创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熊国庆,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溶,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颖新,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尔市强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强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强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尔市强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尔市强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