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1102执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刘颖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发,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百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案款1030642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宝军
审判员 俞忻伶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