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21民初1510号 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