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21民初1510号
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