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21民初1465号
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7年生,汉族。
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物业)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信物业于2016年11月25日以被告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银信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