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21民初1513号
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生。
被告**,女,1958年生。
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