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21民初1512号 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生,汉族。 被告:***,男,1953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初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