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峰建筑工程公司

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1654号
申请人: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峰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小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文的存款、收入794231.5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342.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