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峰建筑工程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5804元;2.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13387.6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2019年3月19日,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称原告向西山农场兵团工业园天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宿舍和办公楼供应材料,被告***系该公司实际承包人,欠原告材料费35804元未支付。2019年4月4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0106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又基于同一事实将被告***诉至法院,属于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79元(原告已预交514.89元),退回原告***514.89元。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职秀娥
人民陪审员姜金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