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3号星企一号园区研发楼六层东侧6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2执2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宝 晶
审 判 员 秦 志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 铎 霖
书 记 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