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702民初2101号
原告:阳江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2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林益娇,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江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二环南路西侧南浦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卢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远文
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
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