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107号
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新兴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鹏远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10-1号鹏远不锈钢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中心卫生院与被告吉林省鹏远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中心卫生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吉县岔路河镇中心卫生院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