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527民初2624号
原告: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南环路南侧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487844。
法定代表人:马永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伟,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侠(特别授权),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有色地质队306队。
法定代表人:吴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俊(特别授权),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鑫(特别授权),昆***矿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妈姑镇锌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恩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特别授权),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2017年12月16日,原告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明俊
人民陪审员  周盛礼
人民陪审员  陈明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