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2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青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传。
组织机构代码证:76856154-2。
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青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云0122执812号,执行标的为5026387元,执行费为52532元。
本院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青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权及探矿权进行查封,申请人昆***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青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权及探矿权;因距拍卖还需一定时间调查、评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出具(2017)云0122执8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云0122执812号案件的执行;其后因本案所涉采矿权及探矿权的调查、评估落实完毕,我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2017)云0122执812号案件申请恢复执行,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云0122执恢113号。在本案拍卖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和解,由第三方代被执行人暂先支付本案所涉及债权6200000元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拍卖申请,我院依职权撤回拍卖。后因后续尾款支付等问题,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我院询问,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暂不申请继续拍卖本案所涉采矿权及探矿权,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采矿权及探矿权。但鉴于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原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对本裁定不服,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建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