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22执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青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26387元及利息、执行费52532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现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8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朝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