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22民初1621号
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总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736275534
住所:云**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有色地质**队。
委托代理人黎俊,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柴鑫,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云**省昆明市晋宁区人,系该公司职工,住云**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79724153XF。
住所:云**省普洱市澜沧县民族街富康路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37元,减半收取16118.5元,由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建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