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

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与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22民初1621号
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总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736275534
住所:云**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有色地质**队。
委托代理人黎俊,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柴鑫,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云**省昆明市晋宁区人,系该公司职工,住云**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79724153XF。
住所:云**省普洱市澜沧县民族街富康路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37元,减半收取16118.5元,由原告昆***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建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