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赵某与潘某、刘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民终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甘肃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赵某因与潘某、*某、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长城建筑公司)、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年年红房地产公司)、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
审判员周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