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224980140C,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魁,北京治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325334498K,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薛成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天仲字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款30万元;2、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款40万元;3、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剩余全部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执5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还款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李小录
审判员  刘陇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