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民终5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城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宏权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雒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红丽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