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民终5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城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宏权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雒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红丽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