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2民初1979号
原告:**。
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成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1。
原告**与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6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万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靳 慧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