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1、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2民初1979号

原告:**。

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成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1。

原告**与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6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万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靳 慧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