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泊头市通胜达租赁站与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1民初1983号
原告:泊头市通胜达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惠庄村。
经营者***,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成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泊头市通胜达租赁站与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泊头市通胜达租赁站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通胜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孟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