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与横山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陕0803执1409号
榆林市某公司:
你单位与横山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80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1818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70元、执行费871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横山县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海峰联系电话:761****
本院地址:横山区横山镇邮编:719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