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爱林,榆林陕北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1760号
原告: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8409499Q。
法定代表人:常兴耀,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利、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陕北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室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振中,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爱林,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201226214。
原告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陕北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爱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2月 7 日立案受理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陕 0802 民初1761号案件, 即原告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陕北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爱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且经双方同意合并审理,应为共同诉讼,故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陕 0802 民初 1761 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胡   援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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