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弋民二初字第00065号
原告:芜湖欧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地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欧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欧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欧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潘俊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