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802执1555号之六
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221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合同价款18万元(详见判决书)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410元,执行费5420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账号:9129000417103030000050457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