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锦锐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802执恢1930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锦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锦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一、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榆林锦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00434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607元、申请执行费125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榆林金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说明,证明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履行了偿还义务,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02执恢19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19年8月2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