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富县富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628执167号
富县富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刘振兴人在外地,无法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已短信送达,随后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本案案款37920元及本案受理费374元、执行费455元,申请执行人富县富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已领取完毕本案案款3792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富县富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执1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