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飞顺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乐聚大厦、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飞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中路4号龙沙绿苑小区5幢4-3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乐聚大厦,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仓储汽贸区(东洲大地集团办公楼3-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飞顺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乐聚大厦、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陕08执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府谷县乐聚大厦在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河滨路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GS01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府谷县乐聚大厦在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河滨路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GS013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