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财保71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7957851G。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市榆阳区尤家峁水库管理处的工程款45196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市榆阳区尤家峁水库管理处的工程款451968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利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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