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1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神煤炭公司一楼。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甫,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陕08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8日立案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处置财产予以执行,故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8日拍卖了被执行人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0.15%股权(出资额为120万元),已成交。
4.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