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255号
原告:***,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物业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园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京安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侵害,对其位于北京市安定镇XXXXX号楼X**XXX室内房屋进行维修,不得再向***房屋内漏水;2.判令***、京安园林公司赔偿***房屋经济损失16000元(以实际评估损失为准),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京安园林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系北京市安定镇XXXXX号楼X**XX室房屋业主,***系北京市安定镇XXXXX号楼X**XXX室房屋业主。京安园林公司系安定镇XXXXX号楼的物业管理公司。
2021年10月1日,***发现其所有的XX室房屋的次卧屋顶及墙体、卫生间过道的墙体、客厅的屋顶有不同程度漏水的痕迹,造成***房屋内装修及卫生间的瓷砖不同程度毁损。***发现房屋漏水后向物业公司即京安园林公司投诉要求处理及维修,京安园林公司经查找认为有可能是XXX室的房屋漏水造成***房屋漏水及受损,物业公司准备对***房屋进行查找漏水原因,***拒绝物业公司的人员进入检查,导致***房屋现在还在持续漏水。
现***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漏水原因有可能是楼上XXX房屋漏水造成的,后***及物业公司多次找***协助查找漏水原因,因***不让***进入房屋内检查无法解决***房屋漏水的问题。现***认为其房屋因漏水受损主要原因系***的房屋漏水造成的,京安园林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在发生此事后未尽管理责任导致***房屋一直持续漏水。为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裁决。
***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住在***楼上,***现在将房屋租出去了,***没有证据证明***家房屋漏水。
京安园林公司辩称,只要鉴定是房屋漏水,如果是京安园林公司的责任京安园林公司可以给***维修,如果是居民自己的问题居民自己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系上下楼邻居,***的房屋坐落于大兴区安定镇XXXXX号楼X**XX室,***居住在大兴区安定镇XXXXX号楼X**XXX室。京安园林公司系安定镇XXXXX号楼的物业管理公司。2021年10月,***发现其所有的XX室房屋的次卧屋顶及墙体、卫生间过道的墙体、客厅的屋顶有不同程度漏水的痕迹,造成墙面不同程度毁损。后***与***及京安园林公司协商查找漏水原因及修复受损墙体未果。
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明:“经查X号楼X**XX室室内厕所外墙、**室外墙及内墙自上而下出现渗水和墙皮脱落现象,现怀疑为楼上XXX业主家有漏水从而造成此结果。”安定龙兴家园小区物业在该证明上签章确认。
***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主张签名的人不是物业的人,就是一个维修人员,现在也不在这里上班了,这个是和***串通的假证据,如果物业认为是有效的,证明事情**是有问题的。
京安园林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指出证据是维修工写的,但是签名物业是真实有效的。
庭审中,龙兴家园物业公司经理*****,2021年10月中旬左右***找京安园林公司说漏水,京安园林公司楼上楼下都看了,但是后来楼上就不让看了,京安园林公司当时带着做防水的和维修工俩人一起去的,京安园林公司怀疑是楼上卫生间漏水流到楼下,当时客厅的木地板和卫生间的缝隙中有水是潮湿的。*****木地板是卧室的木地板,客厅是瓷砖,当时***刚洗完澡,***当时只让***自己进去看的。
案件审理中,经现场勘察,XX室房屋的次卧屋顶及墙体、卫生间过道的墙体、客厅的屋顶有不同程度漏水的痕迹,造成墙面不同程度毁损。***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部门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年9月19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做出终止鉴定告知书:“我公司收到委托函后,与鉴定申请人进行了联系,我公司告知鉴定申请方需核实目前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现象。2022年8月25日,鉴定申请方回电告知我公司目前房屋已不漏水,我公司无法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故因终止鉴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主张其室内墙面不同程度毁损系因***家房屋漏水所致,虽然鉴定机构无法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但结合维修人员**及物业公司的证明,物业公司经理*****以及现场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本院认为***居住房屋漏水导致***家墙面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对***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虽提出损失鉴定申请,但为避免因支付鉴定费用而进一步加大损失,本院参照墙面修复的市场价格,墙面新旧程度,酌情确定损失数额为300元。因目前房屋已不漏水,***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京安园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