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836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1排1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以打算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雪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