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财保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渝0230执保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2)渝03民终915号民事判决书对重庆名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及其利息等债权6875640元。现申请保全人***以诉讼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