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7871号
原告:黄石市路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加坤,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黄石市路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加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路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路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路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黄石市路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