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1民初1927号
原告:昭通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34366460XH。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太阳湖银海湾1C幢04-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智远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7G1MQ805。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紫光大酒店别墅区五福院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昭通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昭通智远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昭通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4436元,由原告昭通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凌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