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9442号
原告: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毛元明,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弋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负责人:陈定,经理。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义,总经理。
原告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弋阳县分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664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0元,撤诉减半实际收取25元(应退还11639元),保全费4452元,合计收取4477元,由原告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