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968号
上诉人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辖初8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东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诉状表明,被上诉人以合同签订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但实际合同签订地并非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订货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是支付角钢塔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故其选择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