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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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锡排,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062843。
法定代表人:毛元明,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东康元律师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博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匡建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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