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8775号
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YBF2E。
法定代表人:何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重庆渝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重庆渝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2031379L。
法定代表人:倪士金。
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5-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AA97XF。
负责人:朱瑞忠。
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27元,减半收取计967.14元,由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学 军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蒋 贤 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郎乾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