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15494号
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YBF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琨庆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德兴里**平街第****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9UA88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琨庆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