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

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行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国家农业示范区创业中心大楼(千灯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就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2014年5-6月期间作出的关于调整常熟新桥花卉文化博览园规划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涉及集体土地的规划调整,其起诉期限应当适用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特别规定。原审裁定书推定上诉人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及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起诉均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为植物种植经营分别与常熟市古里镇吴庄村村委会、新桥村村委会签署《农用地流转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及政府整体规划用地,村委会提前3个月告知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同时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届时按相关的补偿政策参照执行,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应服从并办理相关终止协议等均作了约定。所以双方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补偿等均应按此协议由民事法律来调整。现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2014年5-6月期间作出的关于调整常熟新桥花卉文化博览园规划的通知”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因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起诉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通知,法院无法对该证据的指向予以立案审查,所以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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