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

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3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国家农业示范区创业中心大楼千灯镇。
法定代表人:胡艺春。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8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与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二、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装修损失316873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返还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路与宝带路交叉口×××××××楼1层、2层房屋及南面平台,并支付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照年256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并扣除已付的1万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被告**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出(2020)苏05民终9220号民事判决:维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二、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立即搬离并返还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路与宝带路交叉口×××××××楼1层、2层及南面平台;二、被申请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与申请人应付装修赔偿费及诉讼费的差额暂计323489.44元(1、被申请人应付的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金额为655,644.44元,按256000元/年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要求一直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2、上述申请执行的占用费金额为扣除根据判决申请人应赔偿的316873元装修损失、应承担的诉讼费5282元,以及应扣除已付的1万元后所得的暂算金额);三、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立案。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12月4日、12月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车辆**籍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名下除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1721.33元外,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该账户本院已经冻结,上述款项已经扣划,作为本案执行费(4752元)优先提取。
(2)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
(4)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州宝玛仕软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链呈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姑苏区慎思园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三家企业信息,但执行中未能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
(7)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被执行人无有价值的保险财产可供执行;
(9)被执行人无社保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中,被执行人来院申报财产,并表示其已经搬离并返还案涉房屋,且其作为股东的苏州宝玛仕软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农民工工资240多万元至今未能支付,目前不具备履行本案金钱给付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提出两个执行方案,一是归还申请金额的一半一次性了结本案,二是每月归还3000元,直至归还完毕。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返还案涉房屋,对上述还款方案不予接受;
4.2022年1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综上,本案执行费执行到1721.33元,执行标的在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到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未能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民终9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