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165号
原告杭州华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双溪村竹山东风组下竹山14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光勇。
被告杭州聚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源路9号1幢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富彬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华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聚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杭州华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元,由原告杭州华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啸龙
代书记员 廖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