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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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1906号
原告:浙江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北庄村***86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QJ32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沃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超山路2号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1KHX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沃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宁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浙江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