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陕0522民督5号
申请人:陕西千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太华路与长城路十字口西南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A7CN7W。
法定代表人:王应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峰,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陕西省米脂县印斗镇高家渠村9号。
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61052258352442X5。
法定代表人:朱**强,系该居委会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千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
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1年10月申请人通过招标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文化中心装饰及安装工程》,由申请人承建秦东镇港口社区文化中心装饰及安装工程,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2年1月10日全面竣工,后经被申请人验收并委托中金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最终核定工程款为825710.85元。期间,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90000元,剩余435710.85元却迟迟未予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工程款事实清楚、数额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款435710.85元,望予以批准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千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35710.85元。
申请费2612元,由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