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2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华阴市太华路与长城路十字口西南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
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朱**强,职务:社区主任、书记。
本院在执行陕西千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令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2民督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变价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7710.85元的财产(含存款、债权、动产、不动产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波